基建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06/1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精神,为规范学院基建工程的管理,切实搞好基建项目的跟踪审计,提高加减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建工程(含维修工程)归口后勤服务中心管理。监察审计处依法对上述工程进行跟踪审计。

    二、基建工程项目分为:一般性维修(日常性维修)、单位维修工程(含专项改、扩建工程)、新建工程。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施工编制工程预算书,预算书由后勤服务中心初审,交监察审计复审后,方可按程序签订施工合同。新建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由后勤服务中心会同监察审计处委托专业人员编制标的。

    三、基建工程跟踪审计分为三个阶段:项目准备期(开工前期)审计,施工期审计,竣工审计。

   (一)项目准备期(开工前期)审计

     1、对一次性预算包干工程标的、对涉及拆除旧房的基建工程中材料折价、人工费等事项由后勤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后,再交监察审计处审计。

     2、后勤服务中心应向监察审计处提供有主管院长批示和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的开工计划和涉及施工图及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各一套。

     3、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送减小哈审计处留存一份。

   (二)施工期审计

     1、后勤服务中心通知检查审计处派员参加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景体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事宜。审计人员应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参与验收。

     2、如在施工中确有必要扩大建筑面积、提高装饰标准,需经专门论证并报院领导批准。因修改所追加的造价预算书和领导的批示应送监察审计处留存备案。

     3、确因建设单位原因而造成施工方材料、劳力损失,需通知监察审计处,审计人员参与现场核验。损失费补偿造价在200元以上的单独计费。

   (三)竣工结算审计

     1、院内所有工程结算都必须先经后勤服务中心初审,再送检查审计处审计后,方可进行财务决算。

     2、监察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的所有工程,由后请服务中心提供下列结算资料,资料齐全方可审计。

     ⑴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⑵变更通知、变更设计,图纸会审记录;

     ⑶施工签证,施工隐蔽记录;

     ⑷竣工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式,钢筋下料表等);

     ⑸定额之外的新型材料、特殊材料由后勤服务中心会同监察审计处和有关部门认定价格并签证;

    四、监察审计处对竣工结算内审完毕后,应将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委托右端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

    五、后勤服务中心和施工队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搞好审计工作。审计结果与施工队交底后,施工队应在3天以内将意见反馈给审计部门,多起则视为认可色混凝剂部门的审计结果。

    六、一般性维修(日常维修)可按年度签订合同,按时段(如按季度、半年)进行结算。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